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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www.041799.com|时间:2016-12-23 10:37|责任编辑:顾晓芸|来源: 互联网   阅读量:10687   

领土资发[2016]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楼盘)生产建设兵团领土资源局:

《领土资源部 财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速推动宅基地和团体建设用地应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告诉》(领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用切实办法,大力推动农村宅基地和团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获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碰到了一些问题,好比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软弱,难以有用支持和保证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展开宅基地、团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体地方不动产一致登记发证后,依然颁布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缓慢,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动。为进一步加速农村宅基地和团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用支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告诉以下:

一、颁布一致的不动产权证书。如今全国一切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一致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楼盘)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完成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团体建设用地应用权和房屋一切权是不动产一致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标准(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布一致的不动产权证书。触及设立典质权、地役权或许解决预告登记、贰言登记的,依法颁布不动产登记证实。

二、因地制宜展开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展开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团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关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团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添加展开房屋调查,构成满足登纪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关于还没有展开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团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形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一致组织展开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累赘。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实施《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要求不具有的,可采用轻便易行的调查办法,通过描写方法调查记载房屋的权利人、建筑构造、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测量房屋边长,简略单纯计算房屋占地面积,构成满足登纪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测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法,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标准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团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关于已完成宗地一致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添加房屋等定着物信息,构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关于未展开宗地一致代码编制或宗地一致代码不完整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足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地位,添加展开权籍调查等方法,编制构成唯独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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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合实际依法处置“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应用权应依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相符本地分户建房要求未分户,但未经同意另行建房分开栖身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相符有关规划,经本农民团体同意并宣告无贰言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栖身的,其实际应用的宅基地没有超出分户后建房用地共计面积标准的,依法依照实际应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处置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团体成员通过同意建房占用宅基地的,依照同意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实行同意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置: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行前,农民团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行后至今未扩展的,不管是不是超出其后本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应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行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行时止,农民团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本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头签字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置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行后,农民团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相符规划但超出本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纳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出本地规定面积标准的,依照转让、赠与举动产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团体成员合法获得的宅基地应用权。非本农民团体成员因扶贫搬家、地质灾祸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顿等依照政府一致规划和同意应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撤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应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行前,非农业户口住户(含华裔)合法获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获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行后至今未扩展的,可按实际应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行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行时止,非农业户口住户(含华裔)合法获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获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依照同意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同意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八、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分开原农民团体,获得新家庭宅基地应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撤销其原宅基地应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获得的宅基地应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团体建设用地应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行前,应用团体土地创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应用单位团体建设用地应用权。州里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同意用于非住宅建设的团体土地,至今仍持续应用的,经所在农民团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应用单位团体建设用地应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行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州里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同意用于非住宅建设的团体土地,应该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文件,确定应用单位团体建设用地应用权。

十、标准没有土地权属起源材料的宅基地、团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关于没有权属起源材料的宅基地,应该查明土地历史应用情形和近况,由所在农民团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应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宣告30天无贰言,并出具证实,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属于合法应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关于没有权属起源材料的团体建设用地,应该查明土地历史应用情形和近况,认定属于合法应用的,经所在农民团体同意,并宣告30天无贰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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