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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款总额5%

www.041799.com|时间:2016-08-08 13:16|责任编辑:柳暮雪|来源: 互联网   阅读量:9529   

8月8讯: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款总额5%

本报讯(记者 李家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标准工程建设领域保障金的告诉》请求,为进一步标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预留及返还工作,切实减轻建筑企业累赘,为企业营造优更加展环境,市建委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预留及返还工作的告诉》。

《告诉》请求,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的预留与返还,应严厉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实施,各区不得另设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价款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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